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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应对付没有购物的持卡人

有的银行很不老实,向它们明知没有购物的持卡人追讨购物费用。它们应该马上停止这种欺诈行为。

银行向无辜的持卡人施压,要求付钱,是因为可以轻易得手。

在信用卡的合约里,银行加了一项条款,说明在向银行报失信用卡之前,持卡人对所有的交易都必须负责。

银行就是利用这条款要持卡人付钱,即使明知不是持卡人购买东西,

像这类案例,售货单上的签名和持卡人的是不同的,只不过卡是过后才报失的。

偷了卡的贼是不会有时间去模仿签名的,因为他要在卡被报失之前尽量购买东西,否则卡就没效了。

售货单上的签名可能和卡上的完全不同,但是商家就是接受,而银行接着要持卡人付钱。

假如不是持卡人的签名,他也得负责,那卡上的签名还有什么用途?

商家本来应该核对售货单和卡上的签名。假如签名不同,商家还是批准交易,那银行就应该对付商家,不是持卡人。

除了假冒得不像的签名,从有关人购买东西的方式也可看出非真正持卡人的端倪,因为偷卡贼会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花最多的钱,绝对不像是持卡人的正常花钱方式。

我们有一宗案例,一位女士失窃了几张信用卡,两小时内就被用了 1 万令吉;在某个时间,她的几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竟然同在上午 10.43 在谷中城的佳世客被盗用。

但是银行要她负责被盗用的数额,只因为有关购物是在向银行报失之前发生的。

诚实和正直被认为是银行业的基石。

因此,银行明知不是持卡人购物却要他们付款,就是明显的不诚实。

银行利用单方面的信用卡合约来强迫持卡人付钱,也明显是不诚实的做法,和光天化日下打枪差不了多少。

国家银行和金融仲裁局应该制止银行这种不诚实的做法。

银行和它的商家竟然敲诈被盗用信用卡的受害人。它们这种态度不免令人生疑,银行和商家双方是否有什么阴谋,对盗用卡的事闭一只眼,因为这种欺骗行为对它们两方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