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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过期药品应受惩罚

2005 年 9 月,一位消费人在槟城槟榔路某家知名西药房买了一些药品。服了药后,他才发现这些药品已过期了 5 个月。

我们就此事致函该药房的保健部门。他们回信说,调查发现是其药剂师的错误,把 2005 年 4 月到期的化痰药 Rhinathiol 5 % AD 和还没到期的放在一起;药剂师也承认在售卖该药品时没检查其失效日期,并同意替换有关药品。对管理药剂的部门而言,药房的“解释”已被完全接纳,也被原谅了,事情就到此为止。

药剂部门这种行事方式,只会鼓励更多药房“无意中”把过期药品放在架上,卖给完全信任药房的消费人。为了照顾消费人,必须依法严惩不守行规的药房,这才能促使他们保证过期药品不会上架。只有重罚才能令药剂业者改变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