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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坚决实行分开配药

对卫生部宣布决定推行把开方与配药分开的初步计划,槟消协表示赞扬。这个问题,本会至少已提了 20 年。  

以前,医生被授权配药,是因当时本国很少药剂师或药房。但是,现在的情况已经不同。

现在,向马来西亚药剂理事会注册的药剂师已经超过 5 千人;而且每年还增加约 500 个药剂学毕业生。就我们所知,马来西亚已经达到 1 个私人界药剂师对 3 个私人界医生的比率。

上述计划可先在吉隆坡、槟城和新山等大城市实行。卫生总监已经表示,会先在主要城市实行。

计划开始推行之后,药剂师将受鼓励在主要城市开设更多药房和把服务扩展到到乡区,因为预料分开配药的办法将会从城市扩大出去。当然,在没有或非常缺少药房的偏远地区,这项规定是完全可豁免的,一直到情况改善为止。  

因此,贬低这项计划的人,不应该再提什么全国没有足够的药剂师和药房,以及乡区人民受到影响之类的言论。

有些人则指药房没 24 小时营业,不像医务所。不过,开 24 小时的医务所也不多。即使是如此,我们所见的病人,反而多数都到政府医院的紧急部门去。马来西亚药剂学协会的前任会长张约翰(译音)已经指出,假如医务所可以开 24 小时,药房也可照办;这不过是行政问题,而且是由当前医生配药的现象所促成的。

一位槟城医生曾撰文说,由医生配药比较经济,而且犯错的风险也比较低。槟消协不同意这种说法。

我们的调查证明药房售卖药品的价格是合理的。此外,因为药剂师受过配药的专门训练,可监控开方是否有误、药物的相互作用和不良的药物反应;因此能减少犯错的机会。

医生不会,或至少不应该,从药品获取厚利。因此,就金钱利益而言,医生不应该会感到蒙受很大的损失。  

在私人领域,药剂师可以和应该扮演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检查开方是否有误。目前,医院的药剂师在此方面就做得很有效。政府医院药剂师 L.W.J. 的一封信就证明了这点;她的信题为:《药剂师可纠正医生》(见 2008 年 4 月 7 日《新海峡时报》)。

该信写道:“若发现任何错误,药剂师会联络医生,通知有关错误,使药方得到修正。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干预,而且也会记录下来。我们每天都对医生及实习医生的药方进行干预。假如公众知道药剂师每天的干预涉及他们的利害关系,他们会更加支持把开方和配药的职能分开。”  

医生开方也会犯错――   剂量不足或过高,建议的服药方式有误,开了有冲突的药物,药物不适合病人的年纪,等等。这些或会严重威胁病人健康的错误,就可能被药剂师事先发现。由医生配药,对病人就没有这个额外的好处。

一位读者说:“大多数私人医生的收入不高。当你剥夺掉他们从配药所赚的微利,他们肯定要收更高的诊费,否则他们不够支付诊所的租金和护士的薪金。”

该读者说得没错――配药的赚幅是、或应该是很小的,或合理的。因此,我们很难明白,这怎么会严重影响医生支付租金和护士薪金的能力。

其实,不配药,医生反而可省更多钱,因为他不必聘请和训练配药的职员,所以能减少职员开销。原本的储药和配药室,可改成治疗室,或者是让病人候诊的地方。医生也不必担心配错药;那还可能是梦魇呢。

政府的配药员或药房的助手是经正式培训的,尤其是配 B 组和 C 组毒药者。

其实,根据我们之前从卫生部取得的资料,诊所医生是应该亲自配药给病人的。

诊所的助手是没接受过正规培训的,只应该协助准备、调药和标明药品。即使是这类工作,据卫生部规定,也应该在医生本人监督下进行。但照做的有多少次呢?

配药是一个专业领域。用没经训练的职员配药,犯错的可能性是很高的。除此之外,在服药方法、必要的预防措施、药物的副作用或药物的相互作用方面,病人也可能没被适当告知。  

若有仿效药,药剂师还可以让病人选择使用,因为仿效药比较便宜。即使是专利药品,由于购量方面的经济效益,药房的卖价还是可以比较合理的。

槟消协曾遇到这样的一个案例:一位医生向病人推售名牌抗生素,价格非常昂贵,但只是用于治疗普通咳嗽、感冒或喉痛而已。例如,一位因普通喉痛首次造访其诊所的病人,一次拿的名牌抗生素药片就收费 80 令吉(每片 8 令吉,每天服 2 次,连服 5 天)。另外还有普通的漱口药又收 30 令吉;而药房的卖价不过是其一小部分而已。这位病人以后便没再到回该诊所了。当时,该抗生素的仿效药很容易取得,而且也没必要使用最新的专利名牌药;它不过是在配方方面稍作调整的药物而已。

当然,有些药剂师滥用分开配药制度也是事实。但至少在目前,卫生部药剂组要管制的就只有一组人而已。

当初步计划开跑之后,卫生部应同时作出强制规定:医生每次都必须发给病人详细账单和使用仿效药名处方。此外,任何有关医生诊费的法律漏洞都必须填补。

这项初步计划应该给予实行的机会。贬低者应该看到,它能以合理的成本达到改善保健的好处。   卫生部已经保证,公众的负担不会加重;他们会很容易找到药房。

槟消协呼吁卫生部不要再拖延此事,同时应特别通知公众有关推行初步计划的日期。我们希望这个计划尽快实行,以利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