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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如此解决分时度假问题

贸消部不愿对不当的分时度假公司采取行动,而且还可能要豁免这些公司受 1993 年直销法令的约束;消费人对此是完全无法接受的。

我们曾呈报该部,某家分时度假公司在签署合约时就向消费人收费,此举已经违反了法律。

这是违反了 1993 年直销法令第 25 节。有关法律条文说明,当涉及款项超过 300 令吉时,不可在 10 天冷却期内收取该笔款项。订立“冷却期”的目的是要让消费人重新考虑有关交易。

贸消部的答复(志期 2008 年 2 月 29 日)非常令人失望。有关复函说:该部可基于违反直销法令第 25 节,吊销该分时度假公司的执照;但若对此家公司采取行动,也应该同时对付所有其他分时度假公司,这可能不利旅游业和旅店业的发展。与此同时,该部正与马来西亚分时度假发展商联合会进入讨论阶段,考虑后者提出豁免受直销法令约束的要求。

豁免分时度假公司受直销法令约束,或许解决了该部对付违法公司的问题,但对理应受该部保护的消费人,却丝毫没有帮助!

从长远来看,对付不顾商业道德的分时度假公司,不只对消费人有利,而且也对该行业有利,因为汰除不良业者,肯定将提高该行业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