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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只须付 RM250

持卡人有权利知道,当他们遗失的信用卡被盗用时,他们需付的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应不超过 250 令吉。但结果他们却经常是付了更多钱。

这是因为国家银行没通知持卡人,在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时,只要他们尽早通知有关银行,而且也没涉及欺诈行为,他们就不需付超过 250 令吉的费用。

提供这项保障的是国家银行的《信用卡指南》(简称《指南》)第 13.2 条款:“因遗失或被偷的信用卡被盗用时,只要持卡人没欺诈,而且在发现信用卡遗失或被偷时,已做到合理地和可行地尽早通知了发卡人有关遗失或被偷事件,则持卡人对此承担的责任,应该限制于发卡人所指定的范围之内,而且不应超过 250 令吉。”

银行是知道有第 13.2 条款的,但它们置之不理,反而向持卡人追讨被盗用的数额。

银行会告诉持卡人说,信用卡合同的一项条款已经订明,向银行报失信用卡前的所有交易,一概被视为是持卡人本身所做的。

许多持卡人付足全数,因为他们不知道有 250 令吉有限责任这一条款…

国家银行有责任确保持卡人知道其最高承担额为 250 令吉。

国家银行因此应作出如下的规定:

  • 信用卡被盗用的最高承担额为 250 令吉这一条,应在信用卡合同内,以及使用卡的月结单里,用显著的字体通知持卡人。
  • 不准银行在信用卡合同里加入任何违反第 13.2 条款的条文。
  • 对于所有明显属于第 13.2 条款下的案子,银行应归还向持卡人所收的、超出 250 令吉的数额。

国家银行应该完全可实行上述建议,因为假如不是为了保护持卡人,它就不会把第 13.2 条款写进《指南》里。我们相信国家银行会实行上述必需进行的事项;不会令消费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