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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消协致卫生部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卫生部部长拿督蔡细历医生:

事关:马美自由贸易协定与数据专利权条款

兹针对上述事项,以及我们于2006年3月15日提呈阁下的《关注马美自由贸易协定》备忘录,我们再次提呈我们的意见。

昨天,我们参加了国内贸易与消费人事务部所举办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对话会。会上,我们被告知,对正在商谈的马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数据专利权条款,国内贸易与消费人事务部和国际贸易部,都依赖卫生部为我国厘定对此课题的立场。

或许阁下也知道,我们之前曾强调,美国的跨国制药公司,对美国的谈判代表有很大的影响力。他们极力争取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加人对他们有利的、超出了世贸《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范围的条款。

发展中国家努力所达致的、关系产权协定和公共卫生的世贸《多哈宣言》,肯定了人民能获得药品的重要性,也再次确认政府可利用世贸产权协定的伸缩性,以使人民买得起药品。我们都知道,我国是积极支持《多哈宣言》的,因此,我们深信政府至今没有改变立场。

我们也获悉,任何在2007年年中之前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美国贸易代表团都有法律上的责任,为他们争取到与美国标准相等的产权保护。由于美国的产权标准是世界上最高的,产权费是最繁重的,比世贸产权协定的要求还高许多,因此,他们会要求马来西亚大幅度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接纳这些条件,必将对我国消费人和我国的卫生预算产生严重的后果。

泰国卫生部,对于出现在与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内,而又超出世贸产权协定范围的条款,做了影响预估研究。他们发现,假如延迟10年让仿效药进入市场与专利药竞争,每年就得多花美金54亿元(以批发价计算),这等于目前泰国卫生总开支的77%。数据专利权条款就可能导致这种延迟10年的后果。此外,采用超出世贸产权协定范围的条款,将严重伤害本国的制药业。从已经和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便可以看到协定对这些国家的仿效药业的影响。

关于数据专利权条款

对于进行实验而取得数据(此类数据必须呈政府当局)的公司,立法让他们拥有数据专利权利,通常被称为“数据专利”条款。这些公司向政府要求的专利期限为5至11年。这些条款是全世界仿效药制造商非常关注的问题之一。

任何药品进入市场之前,都必须向国家药物管理局注册和取得销售准证。这一过程是不涉及检查和发给药品专利的。

我国的药物管理局是国家药物控制局,是卫生部属下机构。在批准药物进入国内市场之前,这个局必须确保药品是安全、有效和有质量的。药物管理局通常都靠临床实验(一般称为实验数据)的结果来评估药物,而数据是由申请售卖药品的公司(发明公司)提交的。

一种仿效药要进入市场,也必须获得药物管理局的批准。不过,仿效药制造商是没有能力进行临床实验的,因为费用大,时间长。要仿效药商重复临床实验,将使他们无法生存。即使他们有财力,也不会这样做,因为他们靠价格便宜和薄利求存。重复实验会使仿效药延迟达10年才能进入市场,这就强迫消费人付垄断价买专利药多10年。这个垄断价,比仿效药出现后的价格可高达几百倍。更有人说,重复实验已证明安全有效的药物,是违反医德的;因为,明知有良药,给对照组病人的却是安慰剂,结果,这些可能是患有致命病,如癌症和艾滋病的病人,便陷入可怕的境地了。

仿效药要取得销售准证,根据我国当前符合世贸产权协定的制度,则需要证明该药品与原本的药品有同等生物效应(对人体产生相同的效果),同时其效果、安全和品质,在临床上可完全代替原来的药品。仿效药的效果获得证实后,药物管理局将发给销售准证。目前,仿效药是不需再作自己的临床实验,因此也不必提呈新的安全和功效数据。

一旦自由贸易协定加入了数据专利条款,整个情况将会改变。它将使药物管理局无法使用发明人的临床实验数据,或者是注册同等的仿效药。它将迫使我国仿效药制造商重新进行临床实验(上面已提过其困难),或者只好等到数据专利的期限满期。(数据专利期限满了之后,便可根据原药品的临床实验数据来批准仿效药,正如目前我国所做的,而这是符合世贸产权协定的)。

世贸产权协定没接纳“数据专利条款”。(数据专利曾在世贸会议中提出,但为会员国所拒绝。)根据世贸产权协定,药物管理局可以根据所提呈的原药品的临床实验数据,或者是其准证,作为批准仿效药的根据。

因此,数据专利必然会使药品更贵。

我们向卫生部呼吁

由于卫生部负责厘定我国对数据专利的立场,我们呼吁卫生部不要接受任何数据专利条款,因为我们没有如此做的法律责任。

我们了解,卫生部正考虑接受数据专利条款。假如这是真的,对我国消费人,对保健工作,特别是药品供应方面,必将造成很大的灾难。

我们促请卫生部,为了我国消费人的健康和福利,不要向跨国制药公司及他们的政府让步;要站稳立场,不许在自由贸易协定,或者在任何我国的政策和法律中,加进此类数据专利条款。

我们希望阁下能很快答覆我们,让我们知道卫生部对此事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