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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更改利率的合同不合理

要消费人签署让对方可全权更改任何协议条件的合同,对消费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但是,这正是消费人与银行签署房屋贷款合同时所面对的情况。

银行的贷款合同总是让银行可任意在任何时候改变利率的。对于利率的改变,贷款人完全没有说话的权利;改变了的利率可能高于原本的利率。

以下是一些现行贷款合同有关利率条文的实例:

  • “正如本献议函第 3 条所说明的,条件为银行有绝对的决定权,可不时地调整利率;不管是改变基本借贷利率,或者是基本借贷利率以上的利率幅度,或者是两者,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或者按照本函第 14(d) 条处理。”
  • “…银行有绝对的决定权,不时增加合同条件,修订有关账单处理的条件,检讨或更改利率和其他收费。”

银行通常都不会特别向贷款人说明这些条件,因此,他们会以为,没有别的理由,就只有在基本贷款利率的变动,才能改变贷款利率。

对大多数贷款人来说,是否要接受某家银行的房屋贷款,取决的因素主要在利率。

由于利率是合同的最核心部分,不应该允许银行自行决定更改利率。

让一方有权单方面改变协议条件,一般上是任何合同所不容许的。

贷款人多年来都在忍受这种不公平的情况,因为国家银行没制止这种做法。国家银行最终是否会保护贷款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