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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应尽速改组

槟消协要对登在报纸上的下列读者来函发表意见:卫生部总监的《互联网站肯定有好处》(见 10 月 9 日《新海峡时报》) ;扎林·卡马鲁的《利多于弊》( 10 月 3 日《新海峡时报》); F.S. 马里医生的《医生与目标》 (10 月 11 日 ) 与 A.S. 的《医生是无辜的,除非证明有罪》( 10 月 15 日)。

卫生部总监丹斯里莫罕末伊士迈·默利肯医生,在其信中维护把对医生的投诉贴到网站上的做法。

槟消协支持把失责医生的详情贴到政府官方网站上的做法,理由就如伊士迈医生在其信中所说的:只要制度公平,清白的人就不会无辜被罪犯所连累。让公众知道医生涉及严重的问题是重要的。

不过,在这个课题之外,公众的来函还传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认为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必须改组。

其中最主要的意见是反对由卫生部总监领导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槟消协认为总监应该作出回应,提供修订《 1971 年医药法令》及有关条例的详情,因为它正是要解决这个问题的。

早在 2002 年 6 月,槟消协就已经呈备忘录给卫生部,吁请改组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同时也对如何改善理事会的所有运作方式提出了建议。  

当时槟消协也认为卫生部总监不应该领导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总之就是应考虑修订法律,把总监排除在理事会之外,使理事会能独立运作。此外,理事会成员也应该改组;扩大成员,容纳医生和普通人士;这是考虑到两者应有较好的平衡。  

即将修订的法律应有条文规定听取和处理投诉的时限。允许医药调查无限期地拖延和不作什么决定,是无法让人接受的事情。

槟消协也建议修订《 1971 年医药法令》及其条例,增加调查医疗疏忽案的条文。假如医疗疏忽案被提上法庭;在法庭下判后,理事会也可对疏忽案发生的周遭情况进行调查。即使疏忽案最终庭外和解,理事会还是可继续进行调查。  

为了确保新的法律,或者是对现行法律的修订,能做到完善和避免过后需要一再修订,槟消协呼吁政府改变政策,方便公众对法律的最后草案提供意见。  

政府可将法律草案放到官方的网站上,同时在主要报章上刊登显著的广告,请公众回馈意见。此外,也可主动把草案发给关心此事的组织,包括专业团体和消费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