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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追讨贷款的方法欠公平

国家银行应该禁止银行同时采取多项行动追回欠款,因为它的这一做法没必要地增加了借款人的债务。

房屋贷款合约有一条款,允许银行为追回欠款可向法庭提呈拍卖申请,同时又提出民事诉讼。

有关条款大约如下:“…之后银行有权同时运用本合约、或法律、或其他所准许的所有或任何补救办法,包括根据本合约或民事法,寻求一切办法售卖或占有有关产业,以便取回全部应付银行的欠款。”

银行同时采取拍卖产业和民事诉讼,所有相关费用都要由不幸的借款人负担。(这是合约的另一项不公平条款所造成的结果,它规定借款人须付银行追讨欠款的一切费用。)

可是借款人的产业已经抵押给银行,在银行提呈民事诉讼控告借款人之前,首先就应该尝试售卖该产业来取回欠款。

对借款人非常不幸的是,法庭判例也允许银行同时采取多种行动来追回欠款。

因此,为了保护消费人,国家银行应该下令,银行每次只准采用一种行动向借款人追回欠款,同时也应该据此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