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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管制信用查询机构

我们再次吁请政府立法管制信用查询机构――提供借贷人信用资料的公司。早在 1999 年 12 月,我们就已要求政府规定信用查询机构须有执照和受管制。

缺乏管制产生了不良后果,其一便是非金融机构利用这些公司,作为催收费用的手段。它们这么做将阻挠个人的贷款申请。

根据本地一家报纸报道,有一人因为拖欠高球俱乐部会费,被一家名为信用密报服务公司(即信誉查询机构)列入他的信用报告,结果使他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沙亚南市政局也使用这个手段威胁驾车人士,假如不还罚单,便把名字交给信用密报服务公司。

高球俱乐部和沙亚南市政局都利用信用密报公司来收取费用。有关人士因要获得银行贷款,即使对有关罚单或费用有争议,可能也只得付钱作罢。

因此必须立法规定,列入信用报告的应只限贷款资料;禁止列入非关贷款的钱财事务。

在其他国家,信用查询机构都被立法管制。例如在英国,它们就必须在《消费者信贷法令》下取得执照。假如某个信用查询机构是不适合的,它的执照便会被吊销,或者拒绝批准其申请。它们也必须在《资料保护法令》下进行注册。这项法令规定记录和使用私人资料者的责任与义务。法令也授予个人权利,允许他们查询他们的资料记录;对不适当的记录提出反对和在某些情况下起诉对方,要求赔偿。

在立法管制信用查询机构方面,我国已经拖延太久了。个人的隐私权应受保护;但只有立法管制它们,才有可能保护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