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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实行“无过失赔偿责任车险制度”

槟城消费人协会欢迎国家银行最近所作的声明。该声明说,在提交政府新的第三方伤亡保险(俗称三号保险)建议之前,该行会在下个月先咨询各有利益关系者。

在 2007 年 8 月,总检察司办公厅曾发了一份初步通知,建议我国实行“无过失赔偿责任制”。当时,有利益关系的各方,包括国家银行,就是否需要此制度作了频密的讨论。

当时各方已一致同意我国需要此“无过失赔偿责任制”,只待设立一个委员会和委任一位专家来拟定有关制度和法规。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这事拖了超过 2 年,未见任何进展。

我们希望,国家银行的新建议会很接近 2 年前讨论的“无过失赔偿责任制”。我们非常需要这个制度来为意外伤亡者讨回公道。

这个制度比现在的根据过失的制度好,因为后者要交通事故伤亡一方通过法庭寻求赔偿。法庭在判决过失与赔偿时,根据的是谁犯疏忽的习惯法原则,结果,尽管事故伤亡一方要等待很长的时间和花一大笔钱,但不是每个都得到赔偿。

“无过失赔偿责任制”则不同,也不只是使事故伤亡一方尽快得到赔偿而已;它是根据群体责任、完整权益、完全康复、真正赔偿和有效行政等原则执行的。

这是个好的制度,好处很多,如:

•  省时省钱,因为车祸案不再交法庭办理,有关者无需面对保险公司拖延赔偿的问题。

•  减少在车祸伤者求助时出现的舞弊和贪污事件。

•  因为被拖延时间,政府得为法庭判定的赔偿额支付相当大的利息。“无过失赔偿责任制”没拖延时间的问题,因此也没付利息的问题;

•  受害人将及时得到赔偿金,不会拖延,也不必上法庭争吵;

•  由于此制度保证医院一定会收到钱,因此受害人也能及时得到医治;

•  法律担保一定有钱支出有关费用;

•  “撞后逃”的受害者也能得到赔偿;

•  保险公司也不必为解决伤亡赔偿问题而预留一笔钱长达 6 年;

•  警方将有更多时间来关注刑事案。

我们认为“无过失赔偿责任制”可照以下的办法实行:

•  必须制订一套特别管制这项制度的法律。

•  设立一个像社险机构的政府机构,或政府拥有的公司来运行整个“无过失赔偿责任制”。

•  可利用现有第三方保险(三号保险)的保费或部分综合保险(俗称一号保险)的保费来资助这个计划。假如行不通,则强制开车者付费,与路税及执照费同时缴付。费用可一律定为每人每年 50 令吉。最后也可考虑由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把雇主和雇员交的社险费拨一部分给“无过失赔偿责任制”。

•  这项制度应为所有在陆路交通局注册的车辆提供意外保险。

•  赔偿费应付给车祸受伤的司机、乘客、路人、骑电单车者或骑脚车者。

•  不过,某些人不应享有“无过失赔偿责任制”的利益,或只能享有有限的利益,如赛车者、测试车速者、因车祸被判醉酒或在毒品影响下开车者。

•  赔偿应足以支付车祸受伤所需的合理的医疗费,非医疗方面的服务,所需用品,所损失的收入以及康复治疗费。

•  设立一个制约平衡制度,可减少欺骗问题。

•  应强调道路安全和预防车祸,这是“无过失赔偿责任制”能否长期保存活力的关键问题。因此,为了减少公路意外和伤亡事故,当局应做更多的宣传,提高人民的公路安全意识和改变他们的态度。

“无过失赔偿责任制”早就应该实行了。在 1970 年代末和 1990 年代初,我们就已呼吁政府实行某种类型的“无过失赔偿责任制”。已故前最高法院法官丹斯里哈仑哈欣也在 1995 年呼吁设立这个制度。我们最近也提呈了一份备忘录给国家银行,说明为何我们需要“无过失赔偿责任制”以及如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