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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企业控制种子

2015年10月2日

种子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几千年来,农民都是自己选种,栽培,育种和留种的。但是,在上世纪,全世界的种子的种类突然减少了。据粮农机构 2010 的报告,世界作物的种类已消失了 75% 。

农作物的多样化遭严重破坏,原因在企业化的农业和政策的支援。以前,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在自己的耕地上生产和循环的;现在则大部分是买的。大企业控制种子非常令人担忧,因为农业有被它们绑架之虞。根据农民之路与粮食两国际组织的文献:只有 10 家公司就控制了全球 55% 的种子市场,其中包括孟山都公司、陶氏公司、杜邦公司和先正达公司。

以前,农民常交换种子,使作物能适应不同条件、气候和地势,为我们提供各种各样的食物和营养。农民也以他们的智慧培育和栽种了能适应不同土壤和虫病害的作物。有的地方,一些社群至今还保留了妇女保管作物种子的传统。

可是,出现了企业化的农业,它们推销商业化的种子,不只破坏了种子的多样化,还破坏了农民的留种系统。有关种子的法律和植物品种权不断遭修改,以满足种子与生物科技业的要求。因为有了这些不公平的法规,农民被迫买种子,使很多农民因买种子、农药与化肥而负债。

农民失去了多样化种子的传统加上世界农业的多样化遭到侵蚀,农民就失去了应付气候变化、病虫害等的适应能力。此外,事实证明商业化的“高产”品种难适应气候变化,使农民处于更不利的情况。还有,种子和农药化肥要配套一齐卖,更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

由于面对要求把种子商业化的自由贸易协定,马来西亚农民也可能受影响。企业的最终目标是要使农民无法留种,不得不向它们买种子。例如, 2014 年 10 月 16 日泄露的《跨太协定》草案,就包含了新的内容,要求签约国扩大植物育种家的垄断权,使农民失去权利不能采用,售卖和交换自己保留下来的种子。

我国在 2004 年通过了《保护新植物品种法令》,为商业化育种人培育的任何新品种提供了专有权利,但法律也保护传统农民、本土社群或原住民培植的种子品种。

我国这部法律也允许小农(耕地少过 0.2 公顷者)在自己的农场种受保护植物品种和收成其种子;在他们之间适当地交换这些种子;如所留种子因某些原因用不掉,则可卖掉。

但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要签约国接受其 1991 年公约法。该法规其实就是禁止农民自由留种,交换和售卖所留的种子,尤其禁止农民培育和使用混合受保护品种的种子。这些法规无疑是要增加大企业和跨国集团对农业的控制。因此,我国绝对不可接受这份 1991 年的法规。

我国应赶快做必要的工作,确保农民能控制和生产各种各样的营养食物,而且这些作物要能适应气候变化和病虫害。槟消协在这方面已做的是开设一个“种子角落”,收集各种蔬菜种子,分给农民和要在家种菜者。

为了恢复种子的多种多样,提高农业多样化和确保粮食安全,我们促请政府:

•  支持农民和保留种子者网络;支持共享种子、知识和经验的活动。

•  支持成立社区种子库。并以实际行动在农场保护农业多样化。

•  不要推行按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和约束性知识产权标准为根据的,或与它们一致的,限制性的种子法规,以保护农民的权利。

拒绝对生物多样化以及对农民和消费者的生命和生活都不利的转基因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