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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阿窿没有多大的分别
国家银行应该保护消费人避免签署不合理合约

银行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将分期付款额由原本的7千令吉提高至1万令吉,这是不是意味着银行与阿窿根本就没有多大的分别?当借贷者提出抗议时,他被告知贷款合约允许银行这样做。银行要消费人签署不合理的合约,然后利用这份合约为所欲为。现在是国家银行阻止银行这样做的时候。

在上述的个案中,大众银行批出,在贷款的合约下,是否提高分期付款额可以每年检讨。

在2000年9月,借贷者签署一份定期贷款合约,并规定他每个月分期付款7千令吉。到了2002年10月,他的每个月分期付款额提高到8千令吉。到了2003年4月,每个月的分期付款再度提高到1万令吉。

不过,借贷者继续偿还每个月7千令吉的款额,因为他没有能力偿还新的分期付款额。他感到震惊分期付款额增加,因为他每个月都准时地偿还贷款。

银行增加分期付款额的理由是借贷者已经老迈,如果分期付款额提高,贷款将可以提早清还。

(当然,如果借贷者不能如期偿还付款,银行可以充公所抵押的产业然后拍卖,那么有关贷款可以如银行所愿那样提早还清)

另一个个案,就是一名借贷者向大马金融借一笔贷款,而利息是基本贷款利率加0%利息。当金融公司与大马银行合并之后,他以为可以享受更低的利息,因为银行的基贷率比金融公司低0.9%。

不过,银行通知她,她的贷款利率现在由0%增加至0.9%。因此,她最后必须支付同样的利息。

许多消费人错误地以为,利息或基贷率幅度是固定的。

让银行有绝对的权力改变利率或是每个月的分期付款的条文,不应该纳入任何贷款合约内。一旦出现在任何合约内,有关条文不应该生效。

更令伤口加盐的是,借贷者还必须付款给拟定合约的律师楼。

借贷者被逼支付律师费,但是却不允许选择本身的律师(有关律师楼必须是银行委托的成员)。借贷者没有办法唯有签署对银行有利的贷款合约。

不合理合约的问题比收取过份服务费和费用的情况更久,然而,国行却没有采取步骤摆正这样不平衡的情况。

槟消协已经写信给国行在求落实合理的贷款合约,以及让银行支付本身的律师费。

没有贷款却要欠下2万4千令吉

对银行的投诉并不新鲜。或许你认为你已经知道所有的投诉,但是有时你还是会发现令人惊讶的个案。其中一个个案是一名男子签了一笔贷款,尽管有关贷款并没有发放出去,但是最后他却欠了2万4千令吉的债务。

这个罕见的个案是在2003年8月发生,当时洪先生向花旗银行的槟城分行申请一笔贷款。

在2003年8月,花旗银行销售办室处通知他,他可以通过花旗银行再融资他的贷款。在这个时候,洪先生已经向大众银行贷款,他是以两个产业,也就是一间店屋和一间房屋作为抵押品。

花旗银行表示没有兴趣再融资他的店屋,不过这银行的职员保证通过花旗银行再融资他的房屋绝对没有问题。

由于信托有关的职员,他在2003年9月签署申请贷款便利书,以贷款19万8千642令吉(包括2万3千642令吉MRTA保费)。

当他在2004年7月向槟州消费人协会投诉时,他的贷款还没有发放。不过,自从2003年11月起,花旗银行已经对2万3千642令吉MRTA保费贷款收取利息。开始时,他支付利息,因为他以为贷款很快就会发放。

不过,当他发现贷款并没有发放时,他停止支付利息。

洪先生这时便开始接到花旗银行发出的律师信,要求他偿还所拖欠的利息。

并不令人感到惊讶的是,洪先生觉得他所借贷的17万5千令吉贷款并没有发放,而他却要对MRTA保费支付利息,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这相等于将费用(和利息)丢进水沟里。

他要求如果花旗银行不能够提供贷款的话,花旗银行就应该解除有关合约,以及取消他的MRTA和所拖欠利息。我们将这事件带上国家银行。

花旗银行答覆是MRTA不是有关贷款规定必要的,所以可以取消。洪先生接受有关答覆,不过保险公司只归还他1万7千275令吉的款项,比原本的款项少掉6千367令吉。此外,洪先生还要被花旗银行收取6千令吉的利息费用。

我们过后写信给花旗银行坚持,洪先生必须获得退还全部的保费,因为没有贷款所以MRTA并没有提供任何保障。不过,花旗银行继续对剩下的6千367令吉计算利息。

我们再次寻求国行的协助。到了2005年1月份,洪先生的问题才获得最后的解决。

一年在几时开始和结束?

第一年这个名词对消费人和银行而言经常有不同的意义。

许多获得银行提供第一年非常低利息房屋贷款的消费人,发现他们可以享有的低利息时间少过12个月。

有一个例子,一名贷款人受到土著联昌银行的房屋固定贷款(提供给兴建中房屋的贷款)吸引,这贷款第一年的利息仅1.68%。

她向该银行借了10万令吉贷款,而她认为第一年是银行开始付第一笔款项时开始算起的12个月。

不过,她发现原来第一年是在他签署献议书后开始算起。有关献议书开始生效,第一年的利息便从当时开始算起。

她的献议书是在2005年4月12日,而银行的第一笔1万1千令吉的付款是在2004年12月17日发出,也就是签署献议书之后的8个月。

所以,她享有的低利息时间并不长。

所以,希望寻找低息房屋贷款的消费人,不要被第一年的低利息所迷惑,特别是如果有房屋还在兴建的阶段,更要特别注意。你根本无法从贷款中省到多少的钱。

不过,你可以寻找当你的贷款完全发放之后,利息仍然处于低水平的贷款。这样,你将会省下很多的金钱。

最大赢家是大马银行

消费人都是银行“重要客户”,因为银行可以从消费人中获利,大马金融(现称大马银行)的客户便对此深信不疑。

在志期2005年5月30日的信件中,大马金融致给亲爱的重要客户,内容是:“兹通知前大马金融客户,大马金融与大马银行合并工作已经完成,以使我们可以更有效率地为您服务…”因此,这将会更改定期存款/投资户头的存放方式。

在大马金融,定存的利息通常是每半年志入,不过现在大马银行定存,利息只有在12个月满期之后才支付,视何者为先。

此外,如果定存在满期前提出的话,利息不再根据存放日算起直到满期为止计算,而是根据定存存放日算起的整个月份计算。

这意味着,如果在2005年8月31日期满的12个月定存,不过却在8月30日提出,大马银行只支付11个月的利息。之前,大马金融将会支付11个月又30天的利息。

存款人在大马银行的处境恶劣,那么,借贷人的处境又如何呢?他们会否从大马银行的低基贷率中受惠呢?

不,他们并没有受惠。

他们也接到志期2005年6月1日的亲爱的重要客信件,这信件通知他们,他们的利息和分期付款额保持不变,因为他们贷款的利息幅度已提高。(见主文)

所以,不管你是借贷人或是存款人,你都是输家。银行是永远是赢家。

我们银行中的威尼斯商人?

在莎士比亚名剧本中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在他的欠债人无法以金钱还债时,便要求欠债人以一磅的肉来偿还债务。几百年之后,这种情况显然没有改变。

来自亚罗士打的Dr NS在1997年1月买了一辆VolVo 850GLE,而向丰隆金融借了13万令吉。到了2002年3月15日,他必须缴会总额22万572令吉40仙。这分结单也通知他的欠款是827令吉16仙。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在1个星期内清还这笔款项的确不容易。

原以为这笔贷款已经全部清还,那里知道丰隆金融在2002年3月22日又来了一封信,追讨另外30仙的欠款。(没错,丰隆金融的信件的确是写明追讨30仙)。NS没有急着去还这30仙。接着他接到一封志期2002年4月5日收回抵押品意向书,里面写着..“在收到信之后的7天内,到40 Jln Putra, 05100 Alor Setar的丰隆金融偿还在2002年3月22日信件所列明30仙款项,不然我们将收回抵押品。”

NS致电丰隆金融询问有30仙的事宜,而他接到答案是,他现在必须偿还6.30令吉。接着,他接到志期2002年5月15日的律师信,要他偿还6.30令吉,以及连同由2002年5月15日算起年率8.00%的利算,直接有关款项偿还为止。

最后,律师信通知变成惯用的恫吓语气,就是“除非在7天内偿还律师费75令吉,不然我们的客户将会采取法律行动..”

NS在他志期2002上6月15日的信件中询问他支付的全部利息是否不足够。(他的总付款额为22万1千392令吉42仙,扣除贷款13万令吉,相等于利息9万1千392令吉42仙)。

这是金融公司对待客户的态度?我们认为这已经乖离我们领袖极度重视的爱心社会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