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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超额投保抵押财产的火险

2014年8月28日

银行要抵押人为抵押财产买火险,保额是贷款的全数,通常这等于有关财产市值的 90% 。银行这样做无疑是剥削抵押人。

财产的市值包含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而火险不保土地,只保重建房屋的成本。

以最糟的情况来说,火灾或其他灾祸把受保屋子毁坏到不能修了,必须推到重建,有关保险就是要赔偿所有费用,即:推倒已毁坏的屋子,清除残垣断瓦,绘测师的收费,工程师的收费和重建屋子的费用。它不会多到等于财产市值的 90% 。

承押人,即银行,按抵押财产的市值买火险,是剥削消费人,是不公平的损人利己。这么说是因为银行把保费视为“贷款”算到顾客的账里,每分钱过期未还都算利息。因此,银行赚的利息,和不保土地价值的保险相比,就多了许多。

如银行有属同一旗下的保险公司,肥水不流外人田,它就会向这家姐妹公司买火险,两者获利;银行赚更多利息,保险公司收更高的保费,包括包赚不赔的土地保费。他们认为这没不妥;没违法赚钱。

但是,出现索偿的时候,如果重建房屋成本高过保额,保险公司一定不全额赔偿。任何产业主索取全额赔偿,如果超过了重建成本,保险公司会直接说,火险不是用来赚钱的。

国家银行应该消除银行和保险公司这种不公平的生意手段。任何保险赔偿都应严格根据原样重建的实际费用。国家银行必须制止承押人买保险时把任何有关土地的价值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