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我们


国家银行应保护回教金融客户

国家银行应协助拖欠回教房屋贷款( BBA )的客户,以免他们因信任回教金融反而受害。

以目前来说,消费者若违反回教金融合约,情况就会比违反普通房屋贷款合约来得糟糕。

例如,虽然银行只发放了 1 万令吉给发展商,但却要有关回教金融借贷者还 50 万令吉。(普通房屋贷款绝对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回教房屋贷款与普通房屋贷款不同,它不许征收利息。

回教房屋贷款含 2 份合约。第一份是借款人被当成把有关屋子卖给银行,如果房子还没盖好,这将惹来麻烦。第二份是借款人以更高价向银行买回该屋子,因为包括了银行要赚的利润。 ( 这种方式称为 Bay al-Inah) 。借款人然后才根据银行卖回屋子给他的价格按月分期付款给银行。

上面提到的案例,该消费者买了一间在建筑中的公寓房子,价格是 249,500 令吉。根据有关合约,银行买了该房子后又以 744,766 令吉的价格卖回给他,准他以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在 30 年内付还上述款项。

很不幸,该公寓计划后来被废置。不过银行已发放了 9,563 万令吉给发展商。该消费者建议归还该1 万令吉给银行。但银行要求更多,要他还 505,368 令吉。这个数目基本上等于该行原本要赚的利润再加上已发放给发展商的数额。

由于回教房屋贷款是一项售卖合约,包括了利润。因此,当客户违反了合约,他欠的钱就会多过所借的数额。有几位客户,因不满银行要他们付天文数字的款额,因此提出法律诉讼。

在 2008 年,高庭法官拿督阿都华合裁决,回教金融 贷 款的销售不是真正的销售,因为银行征收的利息和传统贷款一模一样。由于其利润 是虚的,因此有关合约已经违反了回教法。 结果判决违约者只需赔已付的贷款。以我们的上述例子来说 ,客户只需付 1 万令吉。

可是,上诉庭 在 2009 年 4 月里裁决,回教金融 贷款符合回教法,因此具有约束力。它同时也判决回教金融贷款是销售交易,不应与贷款交易作比 较 。

上诉庭作出与高庭相反的判决, 银 行是最高兴的。 现 在它们可以收有 关利润了。如我 们 的上述例子,银行就有权起诉客户,要求付 505,368 令吉。(该银行出乎意料地在 2009 年 2 月撤销诉讼,但仍然要求客户付约 22,000 令吉。但案件已拖了 12 年,令他在精神压力和律师费方面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目前全球金融 濒临崩垮 ,估计会有更多人没能力付 还贷款。

国家银行可在这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可通过以下方法来保护回教金融客户:

  • 调 整银行可给也应该给回教金融贷款客户的回扣,减 轻违约者的负担 。

国行应确保回扣数额够高,使回教金融贷款应付余额和传统贷 款的一 样 ;不应授权银行自行决定回扣率 。

  • 逐渐淘汰回教金融( BBA ) 贷 款合约 ,以“姆沙拉卡”( MM )方式取代 ,以免 违约者要付天文数字的款额给银行。目前已有几家银行改为提供 MM 贷款 。

MM 贷款合约基本上是一 种递减式的合伙合约,由银行与顾客共同拥有有关房产。之后,顾客将按月付银行房租。因为屋子是共有的,因此部分租金是属于顾客的。根据这个道理,顾客对该房产的拥有权将跟着时间而逐渐增加,一直到最终完全拥有该房屋 。

既然 Bay al-Inah 方式会给房子尚未建好的货款者惹麻烦, BBA 和 MM 方式只适合已建好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