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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免利息期等于更高的信用卡债务

当信用卡持卡人不再自动享有 20 天免利息期(购物不征收利息宽限期)之后,信用卡的债务将会增高。

持卡人已经收到通知,从 2008 年 7 月 1 日开始(有一家银行是从 2008 年 5 月 1 日开始),只有完全在限定时间内还清上个月的债务者,才能享有 20 天免息期。

那些只还部分上月拖欠款项或规定最低额者,一旦记入新的用卡购物的账项,将从该日开始征收利息。

例如:若 陈 先生 2008 年 7 月的用卡账目出现拖欠 2,000 令吉的数额,可是他只付还 1,000 令吉而已。在 2008 年 8 月 15 日,他刷卡购买了 800 令吉的东西;这笔数于 2008 年 8 月 18 日记入了他的信用卡账目里。由于他没还清 7 月份的账单,因此将从记入账目的日期开始对 800 令吉的交易征收利息,即由 2008 年 8 月 18 日起计算。

因此,若有关免利息期的新规定开始生效,持卡人肯定将吃亏。

对于银行来说,这是又一个容易找到入息的来源,因为平均只有三份之一的持卡人会每个月按时还清欠款。

国家银行应该不准银行实行上述新的规定。它应该保持现状,让所有持卡人,不管是否拖欠任何上个月的账目,都能享有 20 天的免利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