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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风险

充当担保人需面对风险。你必须了解你可能面对的烦恼,你也须懂得你应有的权利。

作为银行或金融公司借款人的担保者--通常不了解会受连累的严重后果。一心想帮忙亲友或同事借贷的人最终可能要付出很高的代价。

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人就得替他还债。当你在借贷合约中签名充当担保人就表示你同意为借款人摊还对金融机构的任何欠款。

担保人为人摊还贷款是毫无裨益可言的。例如,你的旧同事正在享受驾新车之乐而你却在替他摊还过期的分期付款。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人的责任与权利

谁可当担保人?

年龄超逾18岁,不是破产者。

担保人可较后选择退出吗?

这要由金融机构决定。它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

担保人何时可抽身而退?

当贷款已还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负责摊还他的债务。

当担保人有何权利?

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 注:所有担保人都应被告知上述权利,不管有关权利是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或有关借贷机构接受贷款担保之中央银行指南。)

谁将被银行控告?

若借款人违约不还借款,银行将会向谁追讨债务--借款人或担保人?

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

不宜先向担保人追债

根据大马中央银行指南,若私人贷款额为RM250,000或较少而合约于2001年5月之后签署者,金融机构必须设法先向借款者追债。不果之后,才可向担保人追讨债务。

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提出控诉,向借款者追债)仍不得要领之后,才可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不宜随意宣判担保人破产

不是所有的担保人都得到相同的待遇。例如一名“社会担保人”可享受特殊待遇。

在<1967年破产法令>下,金融机构可致使一名负责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产。对于担保人也一样,除非他是一名“社会担保人”。

金融机构只有在使尽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债不果之后,才可起诉“社会担保人”,要求宣判他破产。

在上述法令下,“社会担保人”是指为下列各项贷款作出担保的人。

* 家居房屋贷款

* 教育或学术研究奖、助学金贷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贷款。

自估所得税

自今年起,纳税人得自行评估应缴付内陆税收局(IRD)的税务,然后将支票连同报税表格寄交该局。

在寄交报税表格时,你无需附上任何证明文件(除非你要从课税中扣除公司股息的收入,才须附上股息凭单。)

在这项自估制度(SAS)下,IRD将会以纳税人自估的应缴税额为准。可是,这并不意味域纳税人可以低估或虚报课税因为当局将抽捡报税表格而加以审计调查。

审计调查工作将包括证实呈报数额无误;要求对某些项目加以澄清或要纳税人亲到IRD办事处作出解释等。

虽然纳税人无需呈交证明文件或单据,可是在面对审查时却需出示有关证件。
IRD劝请纳税人保留7年的各种证件。

受薪者应保留薪俸款单及EA表格等文件。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人寿保险、购书费、医药费、慈善捐款费等之原本单据。

纳税人如被证实逃税可能面对罚款或坐牢制裁或两者兼施。如低估课税则可能被令缴交少交税款的三倍额。

另一项报税改革是已婚夫妇可选择分开报税,各自可以将入息加以保密。

在SAS制度下,IRD不须再对你的课税计算加以负责。你自己得承担确定税款的责任。

此外,纳税人须紧记于4月30日之前将报税表格寄交吉隆坡当局,否则将被罚款。截止日期不会被延展因为经已立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