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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厉对付破坏行为

本地报章最近突出报道沙巴塞邦噶电线塔倒塌事件。这是一宗破坏行为;该塔有 20 支铁管被偷,被指为造成 4 月 22 日全沙巴电流中断的原因。

据报道,此宗不道德的行为造成估计 30 万- 50 万令吉的损失,而且重建及维修费估计高达 40 万令吉。

破坏行为的定义为损毁外观的行为;如在没得到当局同意之下,以画图、涂记号、涂漆、置入东西、捣毁和弄脏的方式破坏公物。

不久前,本地报章也报道,新山市政局要花 2 百万令吉来修补在 2007 年内被破坏的财物。据新山市长拿督莫哈末纳因说,这本来是不必要的开销,但是其 1380 位职员无法 24 小时都工作来克服这个问题。该市政局于 2007 年在这方面所花的钱,又比前一年的 150 万令多了。

在此之前,拿督斯里莫哈末基尔医生领导时的雪州,就批准动用 2 千万令吉,为全雪州遭破坏的组屋重新髹漆。

在同一时期,据吉隆坡市政局有关破坏行为的报告,政府及私人机构在到今年 4 月的过去 4 个月内,花了 1,298,196 令吉来修复被破坏的设施;这期间共发生了 6814 起破坏事件。在 2007 年,吉隆坡市政局为 5290 宗破坏事件花了 2,022,900 令吉。这些报告根据的是 10 大机构提供的开销数据;这些机构包括:吉隆坡市政局、直辖区教育局、马来西亚皇家警察、马电讯、实塔轻快铁、布特拉轻快铁及消拯局。  

若没普遍发生此类破坏行为,上述金钱就可用来帮助亟需协助的公民。要对付破坏和避免浪费钱来修补遭破坏的公物,政府就必须采取严厉的行动。  

现在是房地部检讨破坏财物法律的时候了。为了制止破坏财物案件不断上升,对犯案者应该处以更严厉的惩罚,如鞭笞和坐牢。

考虑到现有法律不足以制止破坏行为,因此还需要所有地方当局采取特别的和一致的行动。现行有关破坏行为的法律已经不适用,因为被判罪者被罚不超过 2 千元、或坐牢 1 年,或两者兼施。不过,有个大家想知道答案的问题:到底有多少人在此项法律下被判刑呢?  

2001 年在许多学校成立的反破坏行为大队,曾被大事宣传和寄予厚望,如今却如泥牛入海无消息。对这个课题,学生没得到必须的接触和认识,被认为是某些方面不积极推行反破坏行为计划所致。  

事实是,假如社会,尤其是年青一代,不肯合作和认同爱护公物的重要性,破坏行为就无法被制止。要能在整个青年一代当中激起正确的思想观念,才能真正解决破坏行为的问题。  

对解决这个问题,大众媒介的支持是必要的,因为它是非常有影响力的工具;通过传播有关的信息,它能使社会认清破坏行为的严重后果。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破坏行为,就现行法律来说,是应该参考别国的相关法律来修订的时候了;如新加坡的,其《刑事程序法》不仅能判犯罪者坐牢和罚款,而且还能处以鞭刑。被判罪者,视其严重程度,可被鞭笞 3 至 8 下。泰国在这方面则破了历史记录,判一个破坏皇室图象海报的男人坐牢 75 年!

这些事例提醒我们,别国是如何落力去克服破坏行为的;因为它不只影响国家的经济,而且也波及旅游业。就如这次沙巴被迫陷入黑暗 5 个小时,其因就在欠缺对付破坏的法律和坚决执法的行动。

正如首相阿都拉在 2007 年为国家设施与财物管理会议主持开幕时所说的,政府提供了一流的设备,但却遭不负责任的国民所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