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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养转基因蚊试验
须先获得居民同意

槟城消费人协会和马自然之友极担心的是,尽管非政府组织、公众与科学家都反对和表示担心,但最终转基因黑斑蚊( Aedes aegypti )还是被放到彭亨的文冬和马六甲的阿罗牙也进行试验。

国家生物安全局已于 2010 年 10 月 5 日批准了医药研究院放养这种转基因蚊的试验。

批准的条件之一为:放养之前须通知公众和得到他们的同意。有关条款为:“就所提议的做记号、放养和捕回的试验,申请人务必通过公众讨论会,事前须获得试验地区居民的同意和批准。”

槟消协和自然之友反对这项试验,而且也提出了我们的理由。但鉴于此试验仍可能冒着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反对而进行,因此我们要在此强调,在取得试验地区居民的同意和批准时,应该高度地执行“事先知情的同意”制度。

首先,任何为获得当地居民的同意与批准的公众讨论会,必须是独立、开放、平衡以及同时提出转基因蚊的利和害的。

我们认为不应该由医药研究院来主办公众讨论会。当然我们可要求他们参与,提供技术上和科学上的意见和回答有关试验的的问题。我们尊重医药研究院,但它是试验申请人,由它来主持公众讨论会则有利益冲突之嫌。

其次,必须事先向试验区居民传达完整的公众讨论会的信息,而且要允许他们无畏和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观点。

第三,为当地居民提供有关试验的真实和完整的信息,是取得他们的同意和批准的前提。我们要在此特别提出《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的第 24 段,即涉及人类的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其内容如下:

在任何涉及人的医学试验 , 应清楚告知每个受试者该研究的目的、方法、经费来源、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人员所属机构、该研究可预见的益处及可能带来的危险和不适。也应告知受试者其权利 , 包括可拒绝参与研究 , 或可随时撤回其赞同而不受报复。尤其应注意为受试者提供其所需的特别信息和提供信息的方法。在确保受试者已充分了解以上信息后 , 医生应取得受试者自愿给予之知情同意 , 最好是用书面方式。若无法以书面表示 , 则非书面之同意必须经过正式纪录以及有人见证。

我们希望医药研究院,在寻求试验区人民的同意和批准时,能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文字和精神。若有任何不足之处,就是违反了上述国际承认的标准。

第四、其中一事似乎未完全公开,就是英国公司欧西德( Oxitec )参与本试验的程度。尽管大家已知欧西德是该转基因蚊的技术和专利拥有人,但公众从所提供的信息无法知道它如何参与和扮演什么角色。公众和当地人民都应该得到这方面的充分信息。

最后,我们认为政府现在取消转基因蚊放养试验还不会太迟。基因工程会引发意外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险是不容低估的。因此,我们促请政府撤消有关批准,改用比较安全的方法来控制骨痛热症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