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我们

 

警方严厉取缔爆竹做得好!

槟城消费人协会要向警方表示祝贺,因为他们愿意严厉对付违反爆竹烟花禁令者。

报道说,总警长丹斯里卡立阿布峇卡宣布,警方将根据《 1957 年爆炸物法令》第 8 章严厉对付拥有爆竹烟花者。这些人如果被判有罪,可坐牢长达 7 年,罚款 1 万元,或两者兼施。

他说,警方有权“根据搜捕令进入任何房屋、建筑、场地或地点,或登上任何汽车、船艇或飞机搜查所有在场的人”。

燃放爆竹烟花每年都造成许多无谓的悲剧,可能使玩这些爆炸物者伤残,甚至死亡。因此警方在此佳节届临之时采取严厉行动,可说非常及时。

过去 30 年来,本会每年都促请政府加强执行爆竹禁令。本会甚至呼吁政府把烟花也包括在禁令之内,因为它们也显然是危险的。可是我们这些为国民的安全与健康的呼吁却如泥牛入海无消息!

目前爆竹烟花的价钱低,容易买到,证明执法不严,违法者不把有关法律当一回事。

本会对此作了调查,在峇眼峇汝、日落洞、阿依淡、立信花园、双溪赖、浮罗池滑和光大发现有人卖这些违禁品。爆竹每包价格从 10 元到 40 元不等;烟花有的甚至卖到 100 元到 200 元。更叫人吃惊的是,一些卖违禁品者禁燃是十多岁的少年。

我们认为现在是时候修订有关法律,同时把以下两点包括在内:

1. 除了必须判走私者坐牢,还应该没收他的财产;

2. 没收和拍卖发现违禁品的交通工具。

这些潜在的“纵火犯”,除了干扰公众,还损害人命和财物。也别忘了那些因一时之乐而失去生命或手脚的儿童,伤残者得面对一生残废的事实。

因此,本会赞扬警方立誓逮捕买爆竹给孩子玩的家长;如果被判罪,他们可能要坐 7 年牢。

本会发现,我们的问题不在缺少相关法律,而是对现有法律执法不足。因此,不管是哪条我国的法律,只要有执行的意愿,就是向正确的方向踏出了一大步!

 


日期: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