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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服务费

2015年4月17日

对服务费,槟城消费人协会感到奇怪的不只是政府轻易受屈于压力,决定保留,还有是政府保留它的理由。据国内贸易、合作社与消费部总秘书拿督斯里阿里亚斯阿末的声明说,“一些酒店员工的基本薪金只 350 元”,因此,“如果实得薪金太低,酒店业就难请到职员”。

凡在我国工作的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该知道:

•  《 2012 年最低薪金制法令》写明,凡有超过 5 位雇员的雇主,在马来半岛,应付其雇员薪金不少过 900 元;在沙巴、砂劳越和纳闽直辖区,则应不少过 800 元。

•  《 2011 年全国薪金咨询理事会法令》第 43 条说明,雇主不按《最低薪金法令》付基本薪金给雇员即为犯罪,如罪成,则按所请雇员计,每罪可罚款不超过 1 万元。

了解有以上法律条文,拿督斯里阿里亚斯阿末的声明就等于表示:

• 1. 政府通过服务费来不合理地要求消费者付餐旅业雇员的大部分薪金。其实,不管有无服务费,工人都应得到 900 元或 800 元(视地区而定)的薪金,这是法律给予他们的权利。但是事实却非如此!我们认为,任何从服务费所得的收入应该是额外收入,不能包括在最低薪金内。

• 2. 政府明知“一些酒店员工的基本薪金只 350 元”,比最低薪金差很多,可是却公然对违反《 2011 年全国薪金咨询理事会法令》的雇主熟视无睹。

在作了全面考虑之后,槟消协反对餐馆、酒店、或从事任何其他生意者收服务费,而且认为应该马上取消!服务费不是让雇主用来减少他们应付给雇员的薪金的。我们也要求人力资源部清查此类不付法定最低薪金给职员的罪犯,送交法庭审判。